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负责人邓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文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文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2465.5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杨利民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