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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1985年,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我们婚后修建七米砖木结构拱房连六米砖混结构平房,还有双力农用三轮车一辆。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加之双方性格差异,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4月,被告不知什么原因与我争吵后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所以我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5年2月在原XX区X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85年11月20日,被告王某生一男孩杨某,1987年8月15日,被告王某生一次子杨某,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2007年清明节,被告王某与原告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王某便外出至今未归。2011年7月8日,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王某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1、XX市X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可证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本院与被告王某之兄嫂田某某的谈话笔录一份,可证被告王某自2007年清明节与原告杨某发生纠纷便外出至今且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虽结婚多年,但被告王某在夫妻发生纠纷后外出多年不归,对丈夫及家庭未尽其应尽的义务,加之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足证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共同财产及其他事项无法查明,本案不予涉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告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云海

审判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武永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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