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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珍)。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宁,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祥、审判员徐俊奎、陪审员张某乙波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上午11时,在清丰县X镇政府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宁,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结婚时二人感情尚好,由于被告脾气暴躁,自有了孩子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且被告好赌,一赌就忘掉一切,最近被告在外行为不端,为此事原、被告常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而且有两个孩子。虽然婚后也打过原告,是因为在个别场合原告不给被告留面子,让被告下不了台,事后被告也后悔,这次原告离家出走,原告花费几万元找原告。关于原告所诉被告赌博之事被告辩称只是好打牌娱乐而已,原告所诉被告在外有不端行为之事被告辩称是原告疑心太重,只是正常的男女合伙做买卖。被告保证今后一定尊重妻子、爱护妻子,不会再发生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

经查:原、被告系同村,而且两家相距很近,介绍前二人就认识,1997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分别在马庄桥中原油田中学和小学读书,由被告刘某的母亲照料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在遇到家务琐事时,不注意双方沟通,有动手打原告的现象。

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而且两家相距很近,介绍前就已相识了解,婚前二人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有一双儿女,现双方虽有矛盾,都是生活琐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主动地、诚恳地找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应珍惜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对于原告起诉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予准许张某乙与刘某离婚。

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

审判员徐俊奎

陪审员张某乙波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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