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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轩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26日晚上22时许,在临颍县X路东方网吧内,被告人宋某与贾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宋某用刀将贾某某扎伤。经鉴定,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被告人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26日晚上22时许,在临颍县X路东方网吧内,被告人宋某与贾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宋某用刀将贾某某扎伤。经鉴定,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其供述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大约22时许,我在东方网吧上网(我在那里做网管),这个时候过来了一个年轻孩。这个孩站在我的后面,照着我的头上就是一巴掌,我抬头看了看之后,我说叫他滚。这个孩就在我身后开始嘟囔着骂我。我们两个就对骂了起来,这个孩就说:“你厉害,有本事你就别出网吧的大门。”我听了之后,非常生气,就上去撕打这个孩,撕打的时候,我从裤子口袋里面掏了一把小刀照着这个孩的左腰处扎了一下,这个孩当时就流血了,我们网吧的其他人就过去把我们拉开了,拉开之后,我们网吧的人就把这个人送医院了,我感觉到事情不好,就跑了。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我昨天晚上大约22时许,我和朋友巴某及另外几个朋友一起去县医院对面的华立动漫城玩,上去之后巴某去另外一边的东方网吧上网去了,停了一会儿,我就去东方网吧找巴某,我看见我朋友巴某和网吧一个网管(别人叫他某某,具体正名我不清楚)并排坐在电脑前玩游戏,因为以前和某某比较熟悉,我就朝某某的脖子上拍了一下,某某当时就把耳机拿下来扔在桌子上,站起来就骂我了一句,我就回骂了某某一句。然后我们俩人就对着骂起来。这个时候,巴某他们几个上网的就上来劝架,但是某某就把凳子向后面推开,过来就开始推我,我就拉着某某的头发,我向后面退了一步,也不知道拌着什么了,就倒在网吧的地板上,某某也倒在我身上,某某就顺势骑在我身上,我感觉到我左侧腰上面痛了一下,我看到某某右手上拿了一把弹簧刀,并且刀上有血,我就撩起来自己的衣服看,发现我的左侧腰上面已经向外流血了,我就赶快用手捂着伤口站起来,也不知道谁把我扶着下楼了,后来我被送医院了,我醒来之后,发现自己在县医院,我就报警了。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6日22时许,我在东方网吧值班,某某来到东方网吧走到某某身边,用手向某某的头上打了一巴掌,某某就骂了某某,某某也骂了某某,大概两个人互相争吵了两分钟左右,我就走过去劝架,某某用手指着某某大骂,这时某某站起来把某某拉倒了,我们几个人把他们拉开了,某某说他被刀扎伤了,并用手捂住腰部,然后就去了医院,某某也离开网吧走了。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6日晚21时许,我的朋友贾某某去临颍县东方网吧准备上网,看到东方网吧网管“某某”正在那里玩游戏,贾某某出于开玩笑,用手弹了下某某的头,“某某”当时生气了,两个人便开始对骂,“某某”生气了,便站了起来,转过身用胳膊拐着贾某某的脖子,站起身的时候,已经从自己裤子的右口袋拿出一把约15厘米长的弹簧刀,从正面往贾某某的左边腰部捅了一刀,我就和旁边上网的人以及东方网吧网管上去拉架,当时就看到刀上有血,把他们两个拉开后,“某某”就跑了,贾某某赶紧坐车去了医院。

5、临颍县公安局临公法活鉴字(2011)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于2011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柳江路派出所抓获。

7、临颍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8、被告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贾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庭依法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当庭兑现,被害人对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期间,被告人宋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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