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49岁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8月29日,李某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及银行产生的利息825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为其垫付的银行利息8250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真实、合法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鸽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