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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丙诉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某丁(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9月28日婚生男孩周某丁伟。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矛盾较深。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丙与被告周某丁离婚;

二、原告冯某丙与被告周某丁的婚生男孩周某丁伟由被告抚养至18周某丁,周某丁伟的户籍亦随被告,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有探望周某丁伟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冯某丙与被告周某丁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丙负担;

五、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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