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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熊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村X村。

被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村X村。

原告王某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凡事依靠其父母,不关心她与孩子且经常撒谎骗她。2011年12月27日被告因涉嫌盗窃被派出所行政拘留,现她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熊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否认原告所诉情况,辩称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较好,他从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1年12月27日他因涉嫌盗窃曾被派出所行政拘留属实,但他保证以后不会再犯类似错误。现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离婚肯定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12月双方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某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2月12日,补办结某登记手续,2009年5月29日,生一子取名熊xx。原、被告从婚后至生育子熊xx期间,双方夫妻关系较好,生子后到2010年10月期间,双方夫妻关系一般。此后,原、被告因原告治疗疾病及被告在外不努力工作等琐事发生了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8月搬出去独住。2011年10月,原、被告和好共同生活。2011年12月17日,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原告在被告之兄交纳罚款后将被告领回,自此原告回娘家暂住。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被告认为自己虽有缺点但可以改正,他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离婚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结某、户口本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且育有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被告在外不努力工作,对家庭尽职尽责较少等原因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表示坚决改正,原告应给予和好的机会,原告现一味地坚持离婚,实属不妥。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熊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向阳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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