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2月10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7月30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辛某(绰号辛X、孬某、光头),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9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监视居住。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刘某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妻子韩某某在市贸易大厦做生意时与相邻摊位的被害人陈某某、李某君发生矛盾,遂与陈某某、李某君发生争吵、厮打,韩某某面部被李某君抓伤,后经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调解,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医疗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互不纠缠报复等。
2009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看到其妻子韩某某面部有伤,而陈某某、李某君无伤且有说有笑,为泄愤报复,遂纠集被告人辛某及“老狗”等人来到市贸易大厦一楼陈某某夫妻经营的百胜鞋业店,强令陈某某将店门关闭,经大厦警务室民警再次调解无果后,当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再次来到该店,强令陈某某夫妻将店门关闭,因陈某某夫妻未立即将店门关上,李某某、辛某等人将店内货柜等掀翻,并拿店内的鞋子朝李某君身上乱扔,被害人陈某某和其朋友对该店被砸现场照相时,遭到李某某、韩某某的阻止,后“老狗”等人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辛某指挥他人持刀将陈某某砍伤。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某;4、被告人李某某、辛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纠集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辛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辛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管制。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妻子韩某某在市贸易大厦做生意时与相邻摊位的被害人陈某某、李某君发生矛盾,遂与陈某某、李某君发生争吵、厮打,韩某某面部被李某君抓伤,后经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调解,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医疗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互不纠缠报复等。
2009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看到其妻子韩某某面部有伤,而陈某某、李某君无伤且有说有笑,为泄愤报复,遂纠集被告人辛某及“老狗”等人来到市贸易大厦一楼陈某某夫妻经营的百胜鞋业店,强令陈某某将店门关闭,经大厦警务室民警再次调解无果后,当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再次来到该店,强令陈某某夫妻将店门关闭,因陈某某夫妻未立即将店门关上,李某某、辛某等人将店内货柜等掀翻,并拿店内的鞋子朝李某君身上乱扔,被害人陈某某和其朋友对该店被砸现场照相时,遭到李某某、韩某某的阻止,后“老狗”等人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辛某指挥他人持刀将陈某某砍伤。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方于2010年7月16日与被害人陈某某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方已收到赔偿款三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辛某当庭均供认不讳。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9年10月5日中午我妻子韩某某因为生意上的事和邻居店百胜鞋业店老板陈某某发生纠纷并争吵,后来我去以后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我和韩某某与陈某某夫妇发生了打架。经派出所调解处理,我们双方都签了字。双方各看各的病,各自担医疗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因此事互相纠缠报复。调解处理后,我们双方从派出所出来,我看到陈某某夫妇有说有笑的,再看看我媳妇脸上的伤,我心里很生气,窝了一肚子火。下午六七点钟时,我和韩某某去焦西电建宾馆找辛某说我媳妇被抓伤的情况以及派出所处理的情况。晚上,我们三个人在电建宾馆附近一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在一块闲聊,说媳妇的脸被抓伤的事,我对辛某说:“明天一块去大厦看看,让对方说些赔礼道歉的话,让媳妇消消气。”辛某答应了。第二天辛某带有人去了贸易大厦,他带的人我不认识,当时我还喊了“老狗”。2009年10月6日早上,我和我媳妇韩某某去贸易大厦路上,我碰见了我过去在网吧认识的朋友“老狗”,他问我干啥了,我说我媳妇脸上被人抓伤了,去大厦找对方说说。他听后很生气,便跟我一块去了大厦。这个人我只知道他叫“老狗”,真名叫什么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他家住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他的联系电话,到大厦以后“老狗”叫人了没有我不清楚,后来他身边围了四、五个人,不知道是不是他喊的,我过去也没有见过那四、五个人。到大厦后我领着辛某、“老狗”等六、七个人到陈某某店门口,见陈某某正开门营业,我生气地对他说:“把我媳妇的脸挖成这样,还想开门了把门给我关住”,他见状给我解释几句,我不听,让他立即关住门。他见状便出来把门关上,并给他媳妇打电话,然后他又报了警。后来大厦公安室民警李某红把我们双方喊到公安室说事,说了两小时,也没说好,我便领我媳妇下楼。我下了楼以后,我和辛某、“老狗”等人在大厦西门口站。过了一会儿,陈某某夫妇喊了一个中间人(我不认识,40多岁,胖胖的,)来找我说事,想劝我,说:“算了吧”,我说:“他不赔礼道歉不行,让他们自己来给我说”,中间人见说不成便走了。到了中午十二点多,我便和辛某、还有他带的一个人(有20多岁,偏瘦,我不认识)还有我媳妇儿四个人在大厦西门旁边一饭店吃饭,饭后辛某和他朋友就离开了,我和我媳妇儿回大厦我们鞋店了。大约到了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和我媳妇儿准备走时,我见他们的店开门了。我便一人走到他们店内,指着陈某某说:“事情还没处理完了,谁让你开门的”陈某某语气生硬地说:“我想开门了,你能咋我”我听后非常生气,说:“你等着吧,一会把店给你砸了。”我说这话时,是想吓唬吓唬他。然后我便出来他的店,往西走了。我出来以后,便拿出手机给辛某打电话,说他们家又开门了,说话态度还很生硬,蛮不讲理。辛某听后便领两个人(其中一个是中午吃饭带的人,另外一个我不认识)来了。我和辛某去陈某某店里面找他们,见陈某某的媳妇在柜台里面站着,我又说:“事还没解决完,把门关住”,陈某某的媳妇说:“我不关,你能咋我”我听后便抽翻她的鞋摊,把她的鞋弄了一地,辛某拿鞋扔到他身上,她见状赶紧从店里跑出来。她往东走了,不知道去干啥了。我便一个人站在陈某某店门口。过了大约一、二十分钟,有两个人过来拿照相机拍照。这两个人大约有四十多岁,一个是中等个,一个低个。那两个人过来拍照,我不认识他们两个,便问他们:“你们是干啥了”,并向他们解释:“这是我们两家的事,你们来拍啥照了”他们不理会我,只管拍照,我便拉扯着他们,不让他们照相。这时候我见陈某某从东边跑过来,也和我拉扯起来。正在这时侯,从西边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是“老狗”。“老狗”上前打了陈某某一拳,我见陈某某扭头往东走。我见当时有人跑,具体是谁我不知道,又见有人往南追。在后面追的人是谁我不认识,他们应该是“老狗”叫的人。我没看见他们拿有什么东西,因为当时大厦里面围观的人太多,看不清楚。在后面追的大概有两、三个人,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他们跑的太快,他们啥特征我没看清。我没有去追前面跑的人,我在陈某某店门口站了一会儿,见老陈某人还没有回来,我便从西门出来去找他们家人,我从西门出来时,我见辛某在我前面走,他走到大厦南门名门服装店门口时推门进去,又出来了,他往东走了。我见到他往东走,我也跟着他往东走。最后我和辛某在大厦南门基督教堂门口树下站着说话。正说话时我媳妇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110来了。我便劝辛某赶紧走。随后我也往北走了。辛某那天留个光头,穿个白颜色半截袖T恤衫,两个胳膊有纹身。
2、被告人辛某的供述:2009年10月5日下午我在我朋友杨某某家玩时,我接到李某某(又名李X)的电话,他说他和人打架了,让我过去。我问他啥情况,他说他媳妇因和邻居店卖鞋发生纠纷打架了,并说110正处理。我说你让110处理吧,我没有过去。下午六、七点时我和杨某某去了焦西电建宾馆,到了焦西电建宾馆李某宏给我打电话来找我。后来李某宏和他媳妇韩某某来找我,李某宏对我说派出所处理过了,谁也不赔谁的钱,他媳妇的脸被对方挖的太厉害,对方没赔医疗费,又没说声对不起,他心里有气出不来,觉得很委屈,当时我看他媳妇脸上有抓伤。说会儿话,我和李某宏他媳妇、杨某某等人去吃饭。我们在电建宾馆附近吃的饭。在吃饭时我们闲聊,李某宏对我说:“没事明天你去大厦看看。”我说:“看情况吧,没事我去大厦一趟。”2009年10月6日我来到大厦,到大厦后李某宏领着我到了一楼百胜鞋业店里,当时一个男老板在屋里。李某宏对男老板说:“立即把门给我拉住”,男老板见势不对,赶紧把门关上并报了警。当时去了很多人,是谁我记不清了。上午李某宏还喊了一个个子高高的人,20多岁,叫啥名不知道。后来李某宏和男老板双方去大厦治安室说事了。我也上了X楼,但没有进治安室,我在三楼闲转。转了一会,我下楼了。后来对方男老板找人在大厦西门和李某宏说事,我吸着烟在旁边不吭声,对方人劝李某宏回去,李某宏不同意。到了中午12时许,李某宏夫妇请我和赵某在大厦西边一饭店吃饭。吃过饭,我和赵某去市X街上网。正上网时,李某宏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贸易大厦。我们快下网时,碰见了“强强”,真名孔某某,我说:“出来吧,国宏出点事”,他说:“我跟你一块去吧,看看咋回事”,然后我和孔某某、赵某三人一块去了贸易大厦。我到大厦后,碰见了李某宏,李某宏对我说隔壁百胜鞋业店又开了。然后他领着我到了百胜鞋业店。李某宏说:“还没说好了,你咋又开门了”那个女老板听后便骂,我一听便急了,跺她鞋摊一下,并拿鞋扔她,女老板赶紧从店里跑出来,我对她说:“关住门”,那个女老板出来门往东走了。我和李某宏在国宏家店门口站,过了一会,过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是中等个,一个是低个),要给东边百胜鞋业店照相,李某宏和他媳妇见状拦着他们俩不让照相,李某宏正和他们俩拉扯时,从东边过来一个五十多岁,瘦高个的男的上前来劝架,正劝架时,我看见旁边一人上前去打那个男老板。打他的是个年轻孩,二十多岁,个子高高的,我不认识,不知道啥时候过来了。我看见他朝男老板脸上打了一下,男老板扭头往东走。我没看见他手中拿有啥东西。那个年轻孩是李某宏上午喊来的人,上午他和李某宏在一块。他们应该认识。那个男孩打男老板时,我见那个照相的中年男子往西走,我想弄清他为啥照相,我对李某宏说了一句:“截住他,”那个中年男子便往西跑,然后便有几个年轻孩去追那个中年男子,李某宏也去追那个中年男子,那几个追的孩我不认识。我没过去看,不知道他们如何追那个男的,他们是否追上那个中年男子我不清楚。一会儿,那几个年轻孩又回来了。李某宏,我和那几个年轻孩从西门出来。出来后,我和赵某、孔某某等几个人往大厦西门胡同走。走到名门服装店门口,我推门进去,看见想照相的那个中年男子在服装店里面站,我对他说:“你照相啥意思管闲事了,想挨打了”,说了几句狂话,我便往东走。走到了基督教堂门口,在树下站。站了一会儿,杨某某来了,随后李某宏又过来了,李某宏对我说:“人家报警了,赶紧走吧。”我听后便赶紧和杨某某、赵某、孔某某打的走了。我没看见赵某和孔某某打人,他们没动手。杨某某中午回家了,他下午没在打架现场,他来大厦时已打过架了。我不认识志某这个人,也没有喊他,但我见下午有一个吊着绷带的人。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2009年10月5日11时30分许,我在我们百胜鞋业店卖东西时,与隔壁店老板韩某某因生意上的事发生口角,她就开始给他老公打电话。大约过了15分钟,她老公过来了,他直接来到我店内,指着我的鼻子说:“你准备干啥了”,我说:“我没准备干啥,她一直骂我,我没找过你们的事。”这个男的一直说我,说急了,他就把我柜台给推翻,把我挂样品的网给掀了一下,许多样品掉了下来。我就说他:“你掀什么摊了。”他说:“我就掀你的摊。”他一边说,一边用手朝我左脸上抓了一下,把我左脸给抓伤。然后他伸手抓住我胸某衣服,我也伸手抓住他胸某衣服,他就用手朝我脸上、胸、背部乱打一气,然后他就拿了一个椅子,我就赶快去夺椅子,我爱人也去夺他的椅子。然后我们将椅子给夺了下来,然后他又抓住我胸某衣服,把我按倒在南边店的货架上。又朝我身上拳打脚踢。我爱人和西邻女老板也相互打在一起,这时就有围观的人将我们拦开,我就打110报了警。这事已经被派出所调解处理,我们四个人都签有字,说好各看各的病,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互不纠缠对方。2009年10月6日早上8点40分许我一个人先将我们的店门打开,9点10分许,我见李某宏带着光头(穿个白色T恤衫)等十二、三个人到我店,李某宏指着我说“把脸给我挖成这样还想开门了,立马把门给我拉住”,我听后给他解释,说派出所昨天已经给咱调解了,双方都同意签字了,他说:“别说那么多,立即把门给我关住。”我在关门时候李某宏对我说:“你不要走,赶紧找人啊,不找人我弄死你。”我便报警,大厦公安室民警知道我们昨天打架派出所已经调解后告知我们要和睦相处,不要找事。2009年10月6日14时30分许我和妻子将把店门打开,一会儿李某宏进来用手指着我说:“谁让你开门了”,我说:“昨天的事已处理过了,我的店肯定要开门。”他说:“处理算个吊,你等着吧,一会儿把店给你砸了。”他边说边往外走,并拿着手机打电话,我妻子怕他找人打我,让我去一边躲,我向东走到治安桌前面的椅子上坐下。一会儿我看见李某宏和光头等几个人从西边过来,李某宏和光头领了四、五个人去我们店内,又看见有四、五个人拿着我们的鞋往店内砸,一会儿我妻子从店内跑出来,去打电话报警了,我还看到,他们砸过店后李某宏又从店里出来往东走,去找我们俩,我躲着他,他没看到我。又过了一会儿,我弟陈某某和他的朋友田某丙去我们店照相。我看到李某宏、韩某某在我们店门口站着,阻拦他们不让他们照相,我还看到,有五、六个人到我弟弟身后准备打我兄弟,我赶紧走过去,对我兄弟说:“不让照算了,咱走走走。咱的店,啥时候照都中,”说话时我顺手将我兄弟手中的相机拿过来,拿过来准备向东走,听到身后有个人说:“你咋真突能了。”我往西回头一看,我看见一个人(身高有1.75米左右,穿个深蓝色衣服,有20多岁)手里握个东西黑乎乎的,朝我脸上打过来。第一拳打我左眼下侧,第二拳打我鼻梁上和右眉骨上,我当时血流不止,我失去防范能力,便扭头向东跑去贸易大厦报警。他们打我的时候,我还看见我弟弟向西跑,听见有人喊截住他,有好几个人追我兄弟,他们还拿着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我在去医院的途中听说有人砍我兄弟两刀,一刀砍在后背,一刀砍在胳膊上。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2009年12月6日下午1点多钟,我哥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拿照相机去他店,如果李某宏,韩某某来砸店,拍照当证据使用。下午2点我和我哥见面后,他给我个相机,然后和我嫂就去开店了。因相机我不会用,我便给我朋友田某(又名田X)打电话,让他帮我照相。一会儿,田某来了,我和他就去我哥店里。当时我看到店里就我嫂子李某君一人,没见我哥,又看到当时还没有人来砸店,我便和田某上楼转了。当时我还想:“不会有人来砸店的。”后来我们在三楼转了几分钟,回到店里时发现店已经被砸过了。当时地上都是鞋,鞋摊被抽翻。当时我还看见店门开着,我嫂李某君、我哥陈某某都不在场,我便让我朋友开始照相。田某拿着相机准备照我哥被砸的店时,李某宏过来挡着田某,并夺照相机不让照。李某宏边夺边说:“不能照,这跟你们有啥关系你们是干啥的。”我还见我哥店西边一个女的(脸上有抓伤)也过来说:“不管你们的事,你们管闲事干啥。”“你们光照他的,照照我吧”,那个女的也阻止我们不让照。李某宏还是过来拦住我不让照,我还解释说:“我是他弟弟”李某宏说:“那也不能照。”我照不成相,我哥陈某某从东边走过来说:“走,走吧,不照了。”我哥伸手从我手中要相机时,我将相机给了他。我往西刚走一、两步,我见有人用拳头打了我哥一拳。我赶紧向西走,在我们两家店门口,我听到有人喊:“截住他。”我往后一看,见是个光头在大声喊。随后又见人从西门过来,我便赶紧向南跑。我看见从西门跑过来几个人(大约四、五个人),我赶紧向南跑,我在中间跑的过程中,跌翻在地,被后面追我的人用刀砍了两刀(当时没啥感觉),我赶紧站起来向南跑。喊“截住他”的光头,当时穿白色体恤衫。我到贸易大厦南门名门服装店躲避时,见光头推门想进来,指着我说“你想死了”,我又看见光头脖子戴有项链,两胳膊上有纹身,穿白色体恤衫。
5、被害人李某君陈某:2009年10月5日中午,我和丈夫陈某某因为生意上的事和隔壁的韩某某发生争吵,韩某某就打电话叫他老头李某宏(又名李X)过来。后李某宏到店里把我的鞋摊掀了,并打陈某某脸上一拳,他们俩人打了起来。我也和韩某某打起来,最后被邻居拦开了。在我和韩某某打的时候,我们互相抓对方头发,互相往身上、脸上乱抓。我抓韩某某脸上了,她也抓我了,我俩胳膊上、胸某、右眼底下都有抓印。2009年10月6日14时30分许,我和丈夫陈某某去贸易大厦,将店门打开准备营业,李某宏来到我们店内,进门便用手指着我丈夫说:“谁让你开门了。”我说:“我自己的门,想开了。”我丈夫又说:“昨天的事派出所已处理过了,给我们调解了。”他说:“处理算个吊,想打就打了,想开门就开门了。”我们俩听后没理她。李某宏见状对我们说:“你们在这等着吧,一会儿把店给你们砸了。”他边说边往店外走,并拿着手机打电话向西走,我看到李某宏气冲冲的样子,怕他找人打我丈夫,我对丈夫说“你去远点,我一个女的他能咋我”,我丈夫听完我的话,便出来店去外面躲了。他们之所以下午来找事,是因为昨天我们打架的事,派出所调解后,韩某某,李某宏他们又反悔了。今天早上9时许,我丈夫去大厦营业时,李某宏领着光头等几个人去堵住我们的店门不让开,说只要敢开门就砸,我丈夫给我打电话并报警,大厦公安室民警对我们批评教育,告知我们双方不要找事。李某宏从我们店内出来,又过了十几分钟后,他领着光头五、六个人进来了,他对那几个人说:“砸”,那几个人就把我的店砸了砸,砸过我店后,他们还拿鞋朝我身上、脸上乱摔,我见状赶紧从店内跑出来。我出来时,光头(个子1米70多一点,圆脸,上身穿白色长袖圆领T恤衫,胳膊上有纹身,年龄约20多岁)指着我说“关着门,不关门,今天弄死你”,我赶紧到大厦公安室找李某红报警。过了一会儿,我丈夫陈某某捂着鼻子跑到大厦公安室说他们打他鼻子了,之后便晕倒了,满脸是血,我赶紧拨打120。
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5日中午,我和李某君、陈某某夫妇因为卖鞋争抢顾客在贸易大厦发生了纠纷,后我们双方发生撕打。我的脸被他们弄伤了,后来经民生派出所调解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心里面还是有一口气出不来。当天下午回家后我听朋友说他们两口子继续在大厦开门做生意,心里就更生气了。十月六日早上九点半左右,我和李某宏一起到大厦,看见李某君他家的鞋店开门了,李某宏就去找他们,我听到李某宏对陈某某说:“咱们的事还没处理完,你们就开门了”,“派出所处理是派出所的事,派出所处理不了咱们的事,事情没有处理完,你们就别开门。”接着,我就出来了。见到陈某某正在锁他家的门,锁完门以来,陈某某就走了。我老头去他们店的意思是让他家包我医疗费,再当面道个歉,要不,就先不要开门。过了有十几分钟,大厦公安室民警李某红来找我,到大厦治安室李某红给我做工作,问我为什么不让李某君他们家开店。她又把陈某某他们的两口子叫过去了,还把李某宏叫来了,继续做工作,后来李某宏说:“走走走,不调解了,也调解不了个啥。”出来后我直接就下楼了,到一楼我的朋友店内,和我的朋友说话,人家教我怎么把脸上的伤消掉。接着我就回我家的店了。李某宏站在陈某某对面店门口对老板解释,说昨天打架的时候碰着他家的小摊了。然后李某宏就回我们店里了。过了一会儿我们听到李某君他们家开门了,李某宏去他们店内,听到李某宏和李某君争吵。我老头李某宏说:“不是不让你开门吗,事没处理完,不能开门。”李某君说:“我愿意开,怎么了。”我看到李某宏把他们家鞋摊给掀了。我又看到李某君出来他们家的店走了。李某宏站在李某君家店门口。大约过了半小时,来了个男的,一个拿着摄像机,一个拿着照相机,对着李某君的家拍照。李某宏上去把李某君家的卷闸门拉下,我出去不让那两个人拍照,并让他们要照的话,就照我的脸。我和李某宏推着不让他们俩照,后来我头有点晕不舒服就走了。我买点药就回家了。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5日晚李某宏和他的媳妇去焦西电建宾馆找辛某(又名辛X,我们喊他孬某),我和志某当时也在电建宾馆住。晚上吃饭时,辛某喊我、志某、杨某某和李某宏夫妇一块吃饭。在吃饭时,李某宏夫妇说起他们在当天中午在市贸易大厦因卖鞋和邻居夫妇二人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打的事,又说此事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说各看各的病,各自承担医疗费。说李某宏媳妇的脸被抓烂了,对方不赔一分钱。在饭桌上,李某宏夫妇让辛某明天找一帮人去大厦帮他壮胆、出气,让对方给他媳妇赔偿脸。辛某听后对我和志某说:“你们明天联系点人”,我听后,没有说什么话。因为李某宏媳妇的脸被对方抓烂了,对方又没赔他钱,他想让辛某喊一帮人替他去大厦壮胆出气。我喊人了,但他们都没去成。回到宾馆我对志某说:“你喊几个人妥了,我就不喊了。”志某说:“中。”然后他便走了。志某走过以后我觉得不喊一个人不合适,我便给壮壮打电话,让他第二天去大厦,他说他有事去不成,我便又给鲍某打电话,让鲍某第二天去大厦。鲍某10月6日上午10点到大厦西小门见到我以后,说他爷爷有病住院了,便走了。10月6日上午8时50分许,辛某拿杨某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董峰已经领人来了,你赶紧来吧,多带几个人来。”我说:“让志某先去吧,我在这等几个人。”因为那天晚上志某也在宾馆住,早上志某的朋友“老哞”(具体啥名不知道)领了两个人来找志某,志某便和便“老哞”等四个人去了大厦。后来我和张杰、张杰的朋友又打的到了大厦。10月5日晚我和张杰联系了,让他6日早上带人来找我,当时没和他说啥事,让他来宾馆找我,然后和我一块去大厦办点事。我到大厦西小门后,看到李某宏、辛某和董峰三人在一块说话,不知道说啥内容,当时西小门附近站有(包括蹲的)有十四、五个人,在西小门台阶上站着有八、九个人,其中有个黑黑、瘦瘦的男青年,还有一个白白的,眼睛小小的,头发怪异的男青年,这二个人年龄不大,二十左右。我一看这八、九个人便知道是董峰喊的人。我认识董峰,是通过辛某(外号孬X)认识他的,我在亚细亚住宿时,董峰给我免过费。我看他们八、九个人对董峰非常尊敬,非常顺从,都喊董峰为“峰哥”,也很听董峰的话。他们八、九个人后来跟着董峰一块进了大厦里面,在大厦里面出出进进,形影不离。10月6日上午我到贸易大厦,我还看到杨某某、志某、老哞以及“老哞”的两个朋友。辛某看见我领人来了以后,他上前对我说:“跟我到大厦里面看看,看看老兄媳妇的脸被抓成啥了。”我让张杰在一边等,然后李某宏、辛某领着我进了大厦里面,走到西边一家鞋店,辛某指着在店里站的李某宏的媳妇说:“你看老兄媳妇的脸被隔壁挖成这样,”李某宏又过来给我递烟,我往东边隔壁店看,看到隔壁店门已关着。辛某还给我指了指说:“就这一家,”我一看门还关着,我说:“有啥事叫我吧,我出去了。”说完话,我便往西小门去。我不知道隔壁店如何关上的,当时我不在现场。我不知道隔壁店男老板是否在门口站,也不知道隔壁男老板长什么样。我出来西小门后,感觉饿,我便买鸡蛋饼吃。我和张杰、张杰的朋友在旁边蹲着说话,志某一直跟着辛某。志某姓什么我不知道,他家住在市体育馆附近,他比我小两岁左右,他身高有1.70米左右,胖胖的,胸某有个龙纹身,一直纹到背后,脖子后面有个太阳纹身,他当时右胳膊吊了个绷带,因为他在这之前和别人打架,被弄折的。我是通过“壮壮”认识志某的。我们在旁边说话时,我看见一个高高的、胖胖的有四十多岁的男的在给李某宏说话,旁边有辛某、董峰、志某以及董峰的人在旁边围着,那个男的劝李某宏不要再说这事了,说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回去吧,李某宏不听。那个男的见说不下,便离开了。中午12点左右时,李某宏要请我们吃饭,我让张杰和他的朋友去,张杰说不去,我便给辛某要了一百元钱,让张杰领他的朋友去吃饭。然后,李某宏和他的媳妇领着我、辛某四个人在大厦西胡同的新新饭店吃饭。董峰没有和我们在一块,他领人走了。杨某某没和我们在一块吃饭,他回家了。吃过饭后,我和李某宏、辛某在大厦西小门外面说话,李某宏的媳妇进了大厦里面。我们三人正在说话时,我看见董峰领了八、九个人从大厦西胡同北边过来,这八、九个人还是上午董峰带的一伙人。董峰过来后,和李某宏、辛某在一块说话,董峰带的其他八、九个人在一块说话。后来,我看见李某宏进到大厦里面,一会又从西小门出来,和辛某、董峰说话,然后我看见李某宏、辛某从西小门出来两三次。当时是下午2点30分左右。最后我见李某宏、辛某、董峰,还有董峰领的八、九个人从贸易大厦西小门进去。李某宏、辛某、董峰领他们八、九个人进去了。我当时手中抱着辛某的衣服,在西小门处溜达,辛某领人进去时也没有喊我。他们进去大厦里面有五、六分钟后,我在西小门外便听到里面有吵架声,我不知道咋回事,便从西小门进去看。我走到西小门楼梯往东一点,我看见东边鞋店门口围了很多人,在南北走廊上有两、三个男孩在追赶一个人。他们跑的都很快,我看见他们时,他们已经离我有十五、六米左右。我还见志某左手还拿个拖把,我不知他下午啥时候来了。追赶那个中年人的两、三个男孩一个是皮肤白白的,眼睛小小的,头发怪异(是个乌鸦头),个子有1.70米多一点,还有个黑黑的,瘦瘦的,另外一个记不清了,但年龄都不大,比我年龄小。是董峰把他们叫来的,10月6日上午董峰带的八、九个人(其中就有这两个、三个男孩)领进大厦里面。我没有看清他们追赶那个中年男子时有没有拿刀,我看见南北走廊围有好多群众看,挡住了我的视线。不过,他们追赶人回来时,我看见那个黑黑,瘦瘦的男青年右手流血了,那个皮肤白白的,眼睛小小的、头发怪异的男青年手拿个刀,是那个黑黑、瘦瘦的男青年把刀递给了这个头发怪异的男青年。我没有看见手流血的那个男青年拿刀砍人。这个刀有四五十公分,有点变形状,像是小车牛肉刀,刀还有点锈。我进去以后见他们追那个中年人,我问旁边董峰喊来的八、九个人中的一个是咋回事。那个人说:“不认识,他给人家照相了。”我问照啥相了,他说:“他给被砸的鞋摊照相了,我们不认识他,他管闲事了”。我记不清我问话的那个人有什么特征,我知道他是董峰喊来的人,他上午、下午都来了。我听后往东走,走到那家鞋店门口。当时在东西走廊上站着有十几个年青男的。李某宏、辛某、董峰都在场,吊着绷带的志某也在场,不知他啥时候来的,另外董峰上午下午带来的八、九个人也在场。我见辛某说:“太讹人了”,说着辛某抬脚将东边鞋店里的鞋摊跺翻了。当时鞋掉了一地,随后我又见李某宏将东边鞋店的卷闸门拉住。下午我从西小门外进到大厦里门时,我听辛某说:“截住他”。李某宏将东边店的卷闸门拉住以后,李某宏、辛某、董峰领人从大厦西小门出来。董峰领来的八、九个人(其中有追赶中年男子的两、三个人)往北走了。辛某领着我、一个穿绿白相间衣服的、一个穿帽衫衣服的(他们两个是辛某喊来的,我不认识)等四、五个人从大厦西胡同往南走,走到大厦南门名门服装店门口时,辛某推门进去,不知说了句啥话又出来了。然后辛某又领着我们到了基督教堂门口,在树下等人。在树下站有几分钟,我见李某宏和董峰从北边过来,董峰在台阶下一直打电话,随后杨某某打的从家过来,杨某某在树下和辛某说了几句话。一会吊着绷带的志某从北边过来,辛某对我们说:“快走,打的”,董峰还对辛某说:“老辛,我走了啊”,辛某说:“你走吧,改天联系”,说罢,辛某领着我们往南走。当时我离李某宏和辛某很远,不知他们在树下说什么。张杰和他的朋友中午从大厦走后,下午就没再来大厦。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5日下午三、四点时,我和孬某(又名辛X,辛某)在我家上电脑玩时,李某宏给孬某打电话,说他媳妇挨打了,又说对方叫有人怕吃亏,让孬某过去。我劝孬某不要过去,孬某听我的话下午没有去。晚上李某宏和他媳妇儿一块去宾馆找孬某,当时我见李某宏媳妇儿的脸被抓烂了,烂的不轻。李某宏给孬某讲10月5日中午他和他媳妇儿被打的事情经过,说对方因抢生意,先和他媳妇发生争吵,他媳妇又把李某宏叫去了,李某宏去以后,李某宏和他媳妇又与对方夫妇发生冲突,双方打起架了,导致他媳妇脸被抓伤了。李某宏又说,派出所处理过了,说各看各的病,互不赔偿。李某宏在给孬某说事情的经过时,他媳妇在旁边哭。孬某在旁边说:“脸伤的不轻。”晚上,孬某、我和李某宏夫妇一起去电建宾馆啤酒鸭吃饭了。吃饭后,孬某付了钱。李某宏给孬某说他媳妇脸被抓伤是他想让孬某找对方,让对方给他媳妇赔点钱,看看脸,他还想让孬某找人给他壮胆,去给他出出气。10月6日上午9时许,我正在家睡觉时,孬某给我打电话,催我赶紧到大厦西小门等。我到了西小门,看见孬某和李某宏已经在大厦西小门等,李某宏旁边还有四、五个人。我看了看他们四、五个人,我一个也不认识,孬某见状给我解释说:“他们是李某宏喊的人”,李某宏后来领着他们去大厦里面去堵隔壁店店门。我到大厦西小门后,孬某让我给“宽某”打电话,打通以后,孬某让“宽某”(真名叫赵某某)赶紧来,多带几个人。一会,宽某领了两、三个人来了。他有二十多岁,瘦瘦的,个子1.70米多一点,家是修武的。宽某身上有刀没我不清楚。李某宏领着我们到了两家卖鞋的地方,当时两家鞋店都开着门,李某宏领着孬某等几个人进了东边一家鞋店,李某宏对该店男老板(个子高高的,大约有四、五十岁)说:“把脸挖成这样了,还想开门了立马把门给我关住。”李某宏说这话时,男老板没有关门。当时男老板解释说派出所处理过了,李某宏说:“派出所处理的不中,我媳妇脸成这样了,不赔不行。”他说的大概是这个意思。因为李某宏带的人多,我在店门口外站,店里面和我前面都站有人,有些话我听的不太清。李某宏说完这些话,男老板见李某宏当时领的人多,见状只好被迫关上了门。我没有强迫男老板关门,我在店门口外面站,我始终没和老板说一句话。不是男老板主动关的门,是李某宏强迫人家关的门,因为当时李某宏领的人多,老板害怕事便关了门。中间对方店老板找人来和李某宏想说和,说派出所调解过了,还是回家吧,我见李某宏不愿意,想让对方向他赔礼道歉,拿钱看病。10月6日中午,李某宏让我去吃饭,我说我女儿今天生日了,我便回家了,李某宏请孬某他们去吃饭了,他们去哪吃饭我不知道。我没有在场。下午两、三点时(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孬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来吧。”我便打的往贸易大厦。在路上孬某给我打电话说:“到哪了”,我说:“快到了”,孬某说:“我在教堂门口了”,我到教堂门口下了车,见孬某和宽某等几个人在教堂门口树旁边站,孬某对我说:“打过架了”。之后我们便打的走了,去焦西电建宾馆。我和孬某一块打的走的,其他人不知道咋走了。我当时看见有四、五个人和孬某(辛某,又名辛X)在教堂门口站,其中有宽某和李某宏,其他人我不认识。到焦西电建宾馆,我问孬某打架的事,我问他:“是你砍刀的不是”他说不是,说是李某宏喊的另一帮人拿刀砍的,我又问孬某:“你打人了没有”他说没打。
9、证人孔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我在星兰网吧准备上网时,我碰见了孬某(又名辛X,辛某),孬某说:“马上就下网了,出来吧,国宏有点事”,“国宏媳妇挨打了”,“被隔壁卖鞋的老板打了。”我听后说:“走,去看看咋回事。”我便和孬某打的去了大厦。到大厦后,孬某领着我们去了李某宏的鞋店里面,看见李某宏和他的的媳妇都在店里面,当时看见李某宏媳妇脸上有抓伤,我在店外面站,不知孬某和李某宏说啥话。我见没啥事,我便从大厦西小门出来到对面的理发店门口站。我看见有三、四个人从西小门外面进去和李某宏在西小门里面楼梯口处说话。我记不清了和李某宏说话的那三、四个人的特征,我不认识他们。我在外面站时,我听到大厦里面有打架声,我赶紧从西小门进去看,看到在西小门南北走廊上有二、三个人追赶一个中年人,我看到他们追时,他们几个人已离我有二、三十米远。我不知道他们二、三个人为啥追那个中年人,因为我在外面站,不知大厦里面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打架的情况我没看见。他们二、三个人是否拿刀,我没看见,当时走廊上站好多人,我没看清,他们跑的很快。我看了一眼他们二、三个人追赶那个中年人的情况后,我便又从西小门出去了,在贸易大厦西小门门口站。我在门口站时,李某宏、孬某和宽某等人从里面出来,孬某和我、宽某等人从大厦西门胡同往南走。最后我们在基督教堂门口树下站。中间说话时,李某宏说了一句,说:“砍人家一刀。”10月6日那天我没有帮李某宏打架。10月6日下午让隔壁店关门的事我没有参与。
10、证人鲍某证言:2009年10月5日晚宽某是否和我联系我记不清了,他10月6日下午两、三点和我联系了,让我到贸易大厦西门找他,他没有具体说明啥事,他光说:“有点事,你过来吧。”我问他:“在哪了。”他说在大厦西门了。我又问他啥事,他又说没啥事,你来吧。当时我接了电话,没有去大厦,他又接连给我打了几个电话后,我便去了贸易大厦西门。我到大厦西门后,我看见了宽某和一个光头在一块站,宽某见我过来赶紧过来给我说话。我问宽某啥事,宽某说大厦里面一个卖鞋的找我哥帮忙,宽某给我说他旁边的就是他哥,我顺势往旁边看,看到一个光头男青年和另外两个男青年在一起说话,那个光头当时穿白颜色T恤衫,光头,身高1.70米多一点,瘦瘦的,胳膊上有纹身,年龄有二十七、八岁左右。和光头在一起站的两个男青年的特征我记不清了。我和宽某在大厦西门站了一会,看没啥事,我对宽某说:“我爷有病”,我便走了。2009年10月6下午打架的事我没参与,我也不知道啥时候打的架。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我在贸易大厦西小门十字路口碰到了我过去的一个朋友(是我在社会上认识的,跟他吃过几次饭,他有1.72米左右,瘦瘦的,小眼睛,光头,30多岁,好像是孬某)我问他干啥的,他说:“因为两家鞋店争顾客打架了,咱这伙计的媳妇儿被人打了,脸被抓了,伙计让我来看看,给个说法。”我和他说过话,我便回电工房了。大约11时左右,我在大厦西小门台阶处见到了四、五个人,还有一个是东边鞋店的执事人(我不认识)和他们四、五个人说话,我见我那个朋友还在那,我问他:“还没完了”他说:“他们上楼上公安室说了”。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打架的事我知道一些,但主要是上午打架前纠集人的情况我知道一些。因为我那天上午9点30分左右,我正好路过两家卖鞋的商店处,准备去胜利街吃早饭。当时我路过两家鞋店处时,见到了两家鞋店门口站了许多人。我吃完早餐回来到大厦西小门,看见原来在贸易大厦里面两家鞋店门口站的那几个男孩在西小门外南边台阶上站,又看见了两个年龄大的男的在劝女老板的丈夫说:“不要打架了”、“回去吧”,可是那个女老板的丈夫说:“那不行,他把我老婆了脸打成这样,我饶不了他。”其他四、五个年轻男孩在旁边站着,吸着烟不吭气。我听了他们说了几句话,我便回我商店了。女老板丈夫和这几个年轻孩都认识,女老板的丈夫领着的四、五个人中有一个是光头,胳膊上有纹身,穿白色体恤衫,有一个当时穿蓝色体恤衫,有一个是头发两边短、中间竖起来的发型怪怪的,穿个深颜色毛衫,还有一个穿绿、白相间T恤衫的。当时和女老板的丈夫在贸易大厦西门站的人中,好像有一个绑着绷带的人。
13、证人田某丙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14时10分许,我朋友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贸易大厦一楼照几张相。我到了大厦,陈某某对我说:“别人要抽我哥的摊,你帮我照几张相”,说完话,他领我到他哥的百胜鞋业店前照相。我拿出照相机照相的时候。有一个穿着白色旅游鞋,深色衣服,年龄有二十七、八岁的男子拦着我不让照相。还有个女的也过来说:“你光照他,也得来照照我”、“我们两家打架了”。当时陈某某见我照不成,从我手中拿走相机想继续照相。那个男的拉住他不让照相。之后我见照不成相,我从该店往东走,陈某某往西走。我往东刚走两、三米远,看见从我身后过来两三个人。冲上去打陈某某的二哥陈某某。我见他哥被打后,扭头赶紧跑了。他们打陈某某的二哥时我听谁喊了一句:“打架了”,我扭头往西看,看见从贸易大厦西门口跑来了一堆人,大约七、八个人,他们追上去打陈某某,陈某某赶紧向南跑。我见状赶紧往东走。我怕他们再打我。我去照相时,看见百胜鞋业店的货架翻了,东西很乱。
14、证人陈某证言:2009年10月6日两点多钟,我妈(李某君)和我爸(陈某某)在家吃饭说要去大厦开门。我妈给我说,你怀孕了可别去,别伤着你了,我妈和我爸走后下午三点多我往大厦去。到了基督教教堂门口时候,我看到有一个光头、穿白色T恤衫在给四、五个人说话,说:“快通知他们,让他们出来,别让他们乱说话。”我扭头一看这个光头像是我妈中午回来描述的其中一个人的特征。我还又听有个人说:“他弟弟把照片拍了”,我听后就断定这几个人就是韩某某的老头李某宏叫来砸我家店的人。我就假装打电话,把手机的录像打开,把他们几个人都录了下来。光头身高一米七五,上穿白色T恤,胸某有点花纹,两个胳膊有上有纹身。有一个穿黑灰色T恤,身高一米八零,带一条大粗黄某项链,头发是两边短、中间竖起的发型。还有一个穿黄某运动装T恤,身高一米七八,大鼻子,小眼睛。还有一个穿蓝色上衣,脸瘦瘦的,小眼睛,有点驼背,头往上扬。还有一个穿黑衣服,个子不高,眼睛大大的。还有一个左胳膊上吊着绷带的人,是后来来的,跟他们一起往南边走。光头说:“快走,打的”,我看到他们八、九个人一起打的,往西走了。
15、证人王某丁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三时许,我到大厦一楼西边卖鞋处转时,看到好多人正在看,看到一个光头带两个男的到路北卖鞋店,进店指着一个女老板说:“好个屁,事还没处理完了,谁叫你开门了。”边说边把摊给砸了,李某宏和那两个人拿鞋朝女老板(李某君)头上乱砸乱扔,把店内给掀得乱七八糟。这时有两个男的拿个相机在拍被砸的店。过来两个男孩朝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的(陈某某)头上打了两下。一打他,他吓得往西跑,又有几个年轻人边追边喊,说:“追上砍他”,追他的年轻孩有两、三个拿刀,其他没拿,也去追他了,被追的那个男的往西跑又往南拐跑了。当时拍照的那个男的被几个年轻人打几下后,又从东边过来一个五十多岁,黑瘦的男的(陈某某),那两个男的见到这个五十多岁的男的,就朝这个男的脸上打,那个男的(陈某某)被打后扭头就往东跑,那个五十多岁的男的(陈某某)脸上都是血,往楼上跑了。那个光头身高1.75米,瘦瘦的,大眼睛,两个胳膊上有纹身,30多岁。跟光头的两个男孩,一个是黑黑的、瘦瘦的,身高1.70米左右,上身穿黑色衣服。听边上人说是被打的西边那家店女老板娘的丈夫,另一个没看清。他们边打边喊:“要是谁敢给公安作证,我们就杀了他。”打那个50多岁男的时候,那个男孩手上有个东西,不知道是什么。
16、证人闫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早上上班时侯我看到西小门有四、五个年轻人在那里站,看到韩某某的丈夫和他们几个人认识。那几个人说让老陈某门关住不让营业,让关门的有个高高个子,穿白色短袖光头的男子。还有一个手上吊着绷带的男孩,有二十多岁,穿个啥衣服不记了。老陈某110报警,后来公安来人把他们带走了。到下午三点多时,我正在营业时听见后面有吵闹声。光听见一个男的声音说:“你要干啥了”。声音刚落下,就看到从我前面跑过去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后面四、五个年轻人在追。我赶紧卖完东西出来,看到那个手上吊绷带的人从我店门前拿个木凳子往南跑了。过了一会,我去南边找了找,凳子在西门卖学习桌的地方,我就捡回来了。追前面那个人的总共有四个,跑的非常快。那几个人是海玲的丈夫叫来的,海玲的丈夫不知道叫啥,打架时没看见海玲。
17、证人刘某戊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早上9点,我在大厦上班,看到韩某某老头李某宏带领好几个男孩在大厦北边小西门口站,我就去上班了。中午吃饭时,我下去到大厦西环道去买饭,看到老陈某的店门关着,李某宏带着早上的那几个男孩还在西门溜达。到下午三时许老陈某婆李某君在店里,刚把门开开,李某宏带着两个孩说:“谁让你把门开开的”、“把门关住,敢开就弄死你”,说着就指使那两个人说:“砸”,边说就边动手把店给砸了,他们几个都动手把店掀了。然后国宏指着老陈某老婆说:“出来,把门关住,不关弄死你”,吓得老陈某子赶紧往外面走往东去了。这时老陈某弟弟陈某某过来给被砸的店进行拍照。这时过来三、四个孩子上去打他弟弟,老陈某东边跑过来说:“干啥了干啥了,别打人”,然后有个孩手里拿着东西把老陈某脸打流血。老陈某弟弟往大厦南边跑,有四、五个男孩追着他弟弟,边追边拿手中的刀砍他,他弟弟从小南门跑了,砍没砍住不知道。我看见有八、九个小孩是李某宏把他们叫来的,我看见国宏(他穿黑色衣服,黑色裤子)到大厦小西门去叫他们了。其中有个光头,高高个子,上身穿白色短袖,还有一个穿黄某服,有一个穿蓝衣服,还有个手上缠着绷带。
18、证人黄某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15时许我正在名人服装店上班,有个男的跑到店里面说他有人打他,看到外面有五、六个人站在我们店门外,有一个人拿个两尺多长的弯刀带有锯齿,我看见他们指着屋内乱喊,不知道喊的啥。那个男的跑到我们屋里面不敢出去,我看他背上、胳膊上有砍伤,当时流了好多血。在门外站的有五个人,其中有个光头,高高个子,胳膊上有纹身,穿个白色短袖,浅色牛仔裤,其他几个又瘦又小,个子都不高,有个穿黄某衣的,有个穿蓝上衣的。有个拿刀的男孩是穿黑色上衣和黑色裤子,瘦瘦的,个子不高,20多岁。
19、证人田某己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三时许,我听说有人打架,说是北边卖鞋的地方打架。我没过去看,当时我正在大厦里面西边路X路口等人,看到有四、五个年轻人从大厦里面追个男的从西南角小门跑出来,把那个男的追到对面名门服装店,那个受伤的男的跑到店里面不出来。那几个年轻人站在门口指着商店乱骂,然后有三个孩又回到大厦里面,从我站的门口进去了,什么时候又出来我没看见。当时追那个男的是有个孩手里拿一把大砍刀俩尺多长,边跑边追那个人,我看到那个人后背都流血了,他跑到名人店不敢出来,过一会那几个人往东走了,还有三个人回大厦里面了。追的人其中有个个子高高的,光头,穿个白上衣,其他几个都是中等个子,个子都不高。
20、证人袁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3时许,我媳妇儿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店卖东西,我从大厦西门进去。我刚拐弯向北走,看见有三、四个人追着一个人(被追者有四十多岁,身材偏胖,穿个黑颜色、白条条T恤,有1米70左右),我看到其中一个人拿刀砍了前面那个人一下,那人随即跌倒,立即起来向南跑。拿刀那个人有二十多岁.穿个T恤衫,刀有两尺多长,是个大砍刀。
21、证人王某庚的证言:2009年10月6日下午我正在名门店内上班,我们店门被人推开。有个男的,跑进店内。他脸朝外站着,我发现他左胳膊和背上都流了很多血,像是被人砍的样子。老板就过去问这男子是咋回事。这个男的说在大厦卖鞋,然后两个人打起来了。这个男的到店门口没多大会儿,就有三、四个年轻人来到店门口。我看到这三、四个人,其中有人拿把砍刀,刀有50公分左右。他们在门口站了一两分钟就走了。那个受伤的人便报了警。
22、由焦作公安法医门诊出具的伤情鉴定明白卡,证实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伤。
23、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对被告人辛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君、陈某某及证人陈某对被告人辛某的辨认。
24、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鞋店被砸后的情况以及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受伤情况。
25、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证实了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其中被告人辛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6、焦作市贸易大厦治安消防科工作人员及焦作市民生派出所干警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经过公安机关处理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于2009年10月6日又挑起事端并不听从公安民警调解处理的情况。
27、治安案件现场调解书,证实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
28、通话清单,证实了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通话的情况。
29、强制戒毒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其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的情况;劳动教养决定书、(1997)解刑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乡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辛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并服刑的情况
30、调解协议及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方于2010年7月16日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方已收到赔偿款三万元。
31、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辛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被告人辛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因抢劫被判处刑罚,故二名被告人本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故对二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辛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以上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某荣
审判员郑连生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