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xx号xx室。
第三人D,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被告C、第三人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8元,减半收取2,769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胡铁红
审判员蔡婷婷
代理审判员张孝贤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