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男,汉族,宜章县司法局职工,住湖南省宜章县X镇。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略)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1999年9月27日,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自愿离婚;
二、被告杨某乙自愿抚养婚生小孩杨某甲一至成年;
三、原告杨某甲自愿支付婚生小孩杨某甲一抚养费6000元,此款限于2012年2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