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廖某,女,汉族,居民,住(略),系原告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
原告王某、廖某与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廖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某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谷名雄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在紧邻两原告的老住房北面处建新房,因两原告与被告住房两基础间净距不足,造成两原告住房北向外墙水平裂缝和柱水平裂缝。经司法鉴定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私宅自重和使用荷载作用对两原告住房北面地基产生附应力,导致两原告住房地基基础产生沉降所引起的。此外,两原告的住房进行过二次加层、砖和砂浆轻度降低也有一定影响。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拆除被告新建住房南面占用在两原告地基上的地圈墚;2、由被告恢复两原告住房北面一、二层楼各两间的原墙体原状(约需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赔偿原告廖某、王某财产所有损失1.7万元、鉴定费1.2万元(1.5万元×70%+3000元×50%),合计2.9万元;此款限于2012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李某自愿在2012年4月30日前拆除占用原告廖某、王某地基上越界的地圈墚及砖墙;
三、如原告廖某、王某在自家地基范围内正常拆除和正常建设房屋,造成被告李某地圈梁及砖墙下沉、开裂,原告廖某、王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原告廖某、王某自愿负担900元,被告李某自愿负担9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某城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谷名雄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