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
被告:牛某,男。
原告吕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道被告有不良习惯,被告近两年经常外出不归,对家庭不闻不问,不尽丈夫和家庭义务。根据目前现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牛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7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叫牛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牛某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意问题,被告不经常回家,对家庭事务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基础较好,都为家庭尽到了义务,虽然被告在近两年中经常外出,没有对家庭完全尽到自己的责任,但双方都应当考虑到两个子女都年幼,需双方都尽到教育孩子的义务,只要双方都考虑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也不会使一个完整的家庭造成破裂。因原告的请求,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确实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为了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