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阳某。
委托代理人欧某。
原告谭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阳某于2006年12月相识恋爱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阳A,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阳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阳A由被告阳某抚养成年,原告谭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元;
三、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个均归被告阳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