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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阳某。

委托代理人欧某。

原告谭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阳某于2006年12月相识恋爱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阳A,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阳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阳A由被告阳某抚养成年,原告谭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元;

三、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个均归被告阳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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