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X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X村X街X号。
负责人钟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建勋,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X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评估本案摩托车的价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X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4日支付粤A·(略)摩托车损失费8500元给被上诉人邱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元,评估费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