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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邱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3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X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X村X街X号。

负责人钟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建勋,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X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评估本案摩托车的价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X街贵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4日支付粤A·(略)摩托车损失费8500元给被上诉人邱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元,评估费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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