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以被告刘XX支付了拖欠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被告刘XX支付了拖欠的货款,矛盾已于解决,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