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张九),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聂某某,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9日,南阳鸭河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刘村站工作人员靳××、余××等人听见库区有炮响,后几人乘快艇顺着炮响的方向行驶到鸭河库区X村黄某沟处时,见有十余人正在河里捞鱼。捞鱼的十余人见到靳××等人过去就朝快艇扔石头砸靳××等人,不让巡逻人员靠近。这时张某某持一自制炸药瓶扔到快艇上,但没爆炸,扔后张某某等人就上岸将鱼弄到摩托上就走。靳××、余××等五位巡库人员就将快艇靠岸,张某某等十余人见到靳安邦等人上岸,就返回冲上去打靳××,后张某某将靳××头上的头盔拽下,砸在靳××鼻子处、脸上及右胳膊上,张某某又一把将靳××按倒在地上,用脚踢靳××阴部,并喊着“往死里打”,接着张某某等人又去打余××等人,并领三、四个人到快艇上,将余××按在快艇船帮上,顺手拿起船尾的铁捞子砸在余××右手上,张某某等人下船又对巡库人员殴打,后张某某等人骑摩托离开。

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诉请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不承认自己参与该案;2、炸药瓶上没有检查出指纹;3、证人都是公司的人。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某某应属无罪。2、对被害人、证人取证时间是在同一时间,地点,违反规定;3、对于马×、范××的证言,张某某已在看守所关押,不可能委托二人去调解;4、假设被告参与该事件,与公司签有协议可捕鱼,应为故意伤害行为,不是抢劫。

经审理查明:

2009年7月9日午饭后,南阳鸭河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刘村站工作人员靳××、余××、高××、周××、朱××听见库区有炮响,后几人乘快艇顺着炮响的方向行驶。当几人行驶到鸭河库区X村黄某沟处时,见被告人张某某十余人正在河里捞鱼。当靳××等人乘快艇靠近捞鱼人员,靳××等人就朝快艇扔石头砸靳××等人,不让巡逻人员靠近。张某某持一自制炸药瓶扔到快艇上后,就伙同其他10余人上岸将鱼弄到摩托上就走。当靳××、余××、高××、周××、朱××五位巡库人员就将快艇靠岸后,张某某等十余人见到靳××等人上岸,就返回靳××等人面前,张某某等人冲上去打靳××,将靳××头上的头盔拽下,砸在靳××鼻子、脸上及右胳膊上,张某某又一把将靳××按倒在地上,用脚踢靳××阴部,靳××被打的仰面躺在地上,接着张某某等人又去打余××等人,张某某领三、四个人到快艇上,张某某将余××按在快艇船帮上,顺手拿起船尾的铁捞子砸余××右手上,张某某等人下船又对巡库人员殴打,后张某某等人骑摩托带着鱼离开。鸭河库区荷花岛站上的工作人员赶到,将靳××、余××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靳××阴部损伤系轻伤。

2010年3月16日,张某某妻子张××与靳××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靳××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3万元整,靳××方不再追究张某某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靳××、证人余××、朱××、高××、周××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现场拾鱼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证人张××、马×、姚××、范××、马×证实了双方调解赔偿的情况,鉴定结论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调解协议、撤诉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靳××被伤害的经济损失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虽有异议,但提供不出新的证据予以抗辩。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无据支持,不能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已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予以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尹小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