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系洛阳市涧西区居民,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被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同履行地在汝南,汝南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由汝南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汝南,汝南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不宜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代理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