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X路交叉口北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司某。
被告赵某。
原告河南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某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赵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某称,2011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揽运输原告货物一批,二被告系挂靠关系,后被告未将货物送到,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85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系与赵某建签订的运输合同,故原告要求赵某作为被告承担运输合同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健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侯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