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3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X区,并一直在此地居住,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忠贤
代理审判员韩战杰
人民陪审员申守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常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