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9日19时许,嘉禾县X村民黄××等人因故与塘村X村民周××等人在嘉禾县X镇“科健网吧”产生纠纷后,纠集增加村民黄×等10余人赶至“科健网吧”找周××等人。20时许,被告人驾“五十铃”双排座小货车从塘村镇芙蓉楼方向沿和平街X村方向行驶。周××及被告人的表弟周××分别在“辉辉网吧”和“精英网吧”附近,搭乘被告人的车准备回英花村。被告人驾车行至和平街X号路段(英花村村口的牌楼附近)时,黄××、黄×等人持钢管、砍刀砸被告人的货车,并有人朝货车开枪。被告人见状,慌忙驾车逃跑,慌乱中将黄×撞伤倒地。后,黄×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黄×系被交通工具撞击身体前侧导致脾破裂左肺挫伤、左侧血胸及脑挫裂伤而死亡。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了231700元给被害人的亲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李某、周××、黄××、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008)嘉公刑技法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到案经过、周××的投案自首材料、驾驶证、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赔偿款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驾车行驶时,突遭他人攻击,在慌忙中,仍驾车往前行驶,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分析,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某。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
审判长黄某龙
审判员邓林森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