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5月份,被告人王××在对京珠高速公路X村路段红线范围内征地地类面积的测量、统计过程中,帮助茶坞村改变部分被征地的地类,把田中间一些旱土、田边上林地当成水田测量、统计和上报,以便让茶坞村非法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款。为感谢被告人对茶坞村X村委主任雷井成送给被告人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5月份,被告人王××在对京珠高速公路普满干贝塘村路段红线范围内征地地类面积的测量、统计过程中,帮干贝塘村虚增了2.5亩林地面积,以便让干贝塘村非法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款。为感谢被告人对岗贝塘村X村委主任雷×等人送给被告人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因涉嫌其他受贿事实被侦查机关传唤,在接受讯问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雷××、李××、谢××、夏××、谭××、雷×的证言、书证测量合同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王××的工作证件及技术职称资料、一般缴款书(追赃发票)、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某说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已全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水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