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阴高松、王某,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张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及杨某某、吴某己、吴某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计生委与张某甲均不服,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计生委申请再审称:王某丙事发时驾驶豫x轿车不是在执行公务,陕县计生委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计生委对车辆存在管理瑕疵,也不存在共同侵权,应根据过失大小对王某丙应承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对本案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张某甲申请再审称:王某乙借车时并无饮酒表现,将车借给王某乙并无不当;即使张某甲出借车辆有过错,借车行为也不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直接原因,与事故后果构不成直接因果关系,应依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责任,不应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共同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受害人在夜间停留在快速通道的行为本身也是高度危险的过错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某甲对本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果不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计生委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立勇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保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