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被告龙山县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经理。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龙山县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龙山县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被告龙山县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龙山县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肖某某的13万元本金于2010年10月30日前还清,利息13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被告承担5200元,原告承担16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汝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