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蔡某某(又名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诉被告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廷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游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要求自己抚养小孩。蔡某某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儿蔡某玲(又名蔡X,女,X年X月X日出生)变更为由游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游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廷汝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