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1年9月22日10时许,在洛阳市X区X街众诚网吧内,趁被害人王X不备,将其背包内的手机(诺基亚E7-00)一部盗走。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3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价格评估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所处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