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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6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洛阳市X区将被害人苗X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沈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苗某陈述和报案材料、洛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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