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号。
负责人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x人员。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现住郴州市x号。
原告中国x分公司与被告李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中国x分公司电信使用费121.36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5月17日向原告中国x分公司支付,本案即时清结。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