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XX承担。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