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男,31岁。
被告许某,女,33岁。
原告刘某乙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许某尚处于中止妊娠六个月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乙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某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鹏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