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仲裁字第X号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效力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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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