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党李鹏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禹州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