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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湘乡市废旧市场期间,分别于2004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2005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属实,但由于被告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7月9日开始合伙经营湘乡市废旧市场,后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退伙,退伙时被告欠原告退股股金x元。关于原、被告之间的退股股金问题,原告曾于2010年元月14日诉至本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分别于2004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2005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至今未还,中途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肖某乙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定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肖某乙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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