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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农民,租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某某局职工,住(略)。系被执行人龙某之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考虑到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辉胜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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