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农民,租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某某局职工,住(略)。系被执行人龙某之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考虑到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辉胜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