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古艺、梁某某,贵港市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东庆与代理审判员粟焕玲、人民陪审员姜志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十天于2010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没有举行婚礼过门同居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彼此没有相互了解,根本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是事实。如果原告赔偿3000元给被告,被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日登记结婚。之后,双方联系渐少,原告为此提出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对于婚姻每个人都应谨慎认真对待。虽然原、被告之间目前出现关系紧张状态,但如果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之间的紧张关系仍可恢复。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东庆
代理审判员粟焕玲
人民陪审员姜志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