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1969年出生。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开封市X区,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樊利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