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1969年出生。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开封市X区,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樊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