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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某与郭xx等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某。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xx,男,1943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xx,女,195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男,197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女,1995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女,199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男,2003年出生。

一审被告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某长垣分公某。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长垣支公某。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一审被告河南山嘉国际物流有限公某。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阳光新城X幢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郑州市分公某。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丙,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郑州市分公某管城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街X号代书胡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

上诉人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某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新乡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某、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兰考县X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姬凯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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