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XX,男,现年33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XX,男,现年50岁。

本院受理原告谢XX与被告肖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XX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