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现年33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XX,男,现年50岁。
本院受理原告谢XX与被告肖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XX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