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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告莫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莫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2011年5月6日受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莫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曾某

人民陪审员张某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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