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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柏XX、赵某与被执行人赵1X、赵2X、赵3X继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委托代理人柏XX,简况同上。

被执行人赵1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赵2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赵3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柏XX、赵某与被执行人赵1X、赵2X、赵3X继承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柏XX、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登记在赵4X名下的房产证号XX、幢号1、房号4670变更登记在柏XX、赵某名下。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2011)莲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赵4X名下的房产证号XX、幢号1、房号4670变更登记在柏XX、赵某名下。申请执行人柏XX于2011年8月16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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