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竺某
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竺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6元(详见清单),不包括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原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5元,由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医疗费9534.6元
交通费210元
营养费600元
护理费600元
鉴定费900元
律师代理费2500元
衣物损失费6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共计人民币x.6元,不包括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原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