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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合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X区泥巴嘴XX号附X号。因本案于2011年7月11日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捉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渝、代理检察员刘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秦某驾驶渝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X区出发往潼南县X镇方向行驶。当日凌晨3时10分许,车行至重庆市X区X路天嘉保温瓶厂路段时,遇行人何某横过公路,被告人秦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右前部与何某相撞。肇事后,被告人秦某驾车逃离现场。3时18分,驾车路过事发现场的谭强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害人何某受伤后经送重庆市大坪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日死亡。经法医检验,何某系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性某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挫伤死亡。经重庆市X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之妻周萍代为其赔偿给被害人何某亲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何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证人吴、谭、伍、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病情介绍、诊断证明书、病程记录、发票、费用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及车检照片、喷漆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指认现场笔录,行车货运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清单,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及反馈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及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坦白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其陪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还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秦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素君

代理审判员黄永宏

人民陪审员豆雨思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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