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现年41岁。
被告马XX,男,现年42岁。
本院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以被告马XX的户籍已迁到山东省郓城县,且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湖南省桃源县,桃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