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吴某,男,1988年10月23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王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吴某、王某于2010年5月12日在靖州县中医院未婚生育壹个孩子。因生育小孩时,吴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故该生育行为属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