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xx,男,现年38岁。
被告杨xx,女,现年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xx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佘xx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