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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王CC、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男。

被告王XX,男。

被告王CC,男。

被告张XX,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王CC、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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