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因齐XX(已判刑)在栾川县X镇X路老教师进修学校附近刘X经营的电玩厅赌博输了钱,齐XX就找到原XX、王XX、杨XX均已判刑),密谋到刘X的电玩厅砸场子抢钱。2008年6月28日晚,杨XX组织纠集被告人耿某、原XX、齐XX、鲁XX、王XX、鞠XX、辛XX、徐XX、王XX、苏XX、原XX、原XX、原XX、杨XX、王X(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到城关镇杨XX经营的“超越时空”KTV门前广场集合,由杨XX进行分工,安排到场人员分成两组,分别到城关镇老教师进修学校附近和金沙滩洗浴城后胡同内刘X经营的二处电玩厅内砸机器抢钱。分工后,杨安排将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从超越时空KTV店内取出分给参与人员。接着两组人员分头行动,后因金沙滩洗浴城后胡同内电玩厅未开门,两组人员汇聚到老教师进修学校附近刘X经营的电玩厅,鞠XX、王XX等人持钢管对店内服务员进行威胁,并从店内服务员身上抢走现金1600余元,后将电玩机器砸坏数台后逃走。王长江将所抢的现金带回超越时空KTV交给杨XX,杨将钱交齐XX。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耿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伙同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戈鹏
审判员韩庆芳
代审判员郝斐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