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1年8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河南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樊某,河南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营娟、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本村杨某瑞、李某、郭某等人的新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让别人制作假的住院手续,骗取西平县新农合现金共计43662.84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XX、杨某X、杨某X、李某X、郭某X、杨某X、郭某X、李某X等人的证言,书证:河南省漯河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报案材料,虚假住院手续,补偿通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虚假的病人住院手续,骗取西平县新农合资金43662.8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赵洋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