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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楚玉亮、田小巍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交流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方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生气。特别是被告打牌的恶习让原告无法忍受,对被告多次劝说无果。尤其近两年来,被告经常打牌,还经常不回家,对家中生活及子女不管不问,原告劝说反遭殴打。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共同生活无望,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王某茜12岁时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我打牌、几天不回家、打原告等不是事实。我同意离婚,我想抚养女儿,儿子给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三、四月份打工认识,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婚后添置新科空调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太阳能一个、长虹29寸彩电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原告称位于召陵区X组X号共同房产一套(共7间,三间卧室、一间小厅、一间东屋、一间门楼、一间大客厅)、2010年花费28000元买了一辆二手五菱之光昌河车。被告称房子是被告父亲建造,买车的钱至今未支付卖主,车的户头仍是卖主,现由被告使用着。原告称有债务11500元,被告称有债务118000元(包括买车未支付的款项),原告方提交了卖车方笔录一份,称被告已将买车钱28000元支付给卖主,原被告对对方所欠的债务都不予认可。2012年3月14日,原告吕某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原告称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分割,要求抚养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的保险金归女儿所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婚生女现年4岁,年龄尚幼,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成长,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关于双方财产,原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债务,原告方提交了卖车方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已将买车钱28000元支付给卖主,故对被告称该债务,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其他债务,原被告均对对方的债务不予认可,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各项债务切实存在,故对双方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吕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二手五菱之光昌河车、新飞冰箱一台、新科空调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太阳能一个、长虹29寸彩电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1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庆东

人民陪审员李金伟

人民陪审员付念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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