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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少钦,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歆琛,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龚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第三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第三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吴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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