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南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未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夏x,海南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公某,住所地重庆市X村立石社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原告未xx与被告xx公某(以下简称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4日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xx,及其委托代理人夏x,被告xx公某的法定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xx诉称,原告2010年4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工人工作至今,开始约定月工资900元,但自入职以来,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社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0.5.16—2011.4.16,共计10581元;(2010年5月工资:500元,2010年6月工资:900元,2010年7月工资:830元,2010年8月工资:900元,2010年9月工资:900元,2010年10月工资:953元,2010年11月工资:988元,2010年12月工资:900元,2011年1月工资:1040元,2011年2月工资:987元,2011年3月工资:1133元,2011年4月工资:55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某辩称,原告是我公某员工,没签合同是事实。
原告未xx针对其诉称的事实及理由,提交如下证据:
1、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起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动合同书(2011年7月9日签),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
3、工资表(14页),拟证明原告的工资水平。
被告xx公某针对其辩称理由,并未提交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xx公某对原告未xx举示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未xx于2010年4月16日进入被告xx公某处上班,从事工人工作至今。2011年7月9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社保。
本案另行查明:2010年5月工资1000元,2010年6月工资900元,2010年7月工资830元,2010年8月工资900元,2010年9月工资900元,2010年10月工资953元,2010年11月工资988元,2010年12月工资900元,2011年1月工资1040元,2011年2月工资987元,2011年3月工资1133元,2011年4月工资1100元,。
在庭审中,原告对2010年5月的双倍工资以500元来主张,对2011年4月的双倍工资以550元来主张,被告均表示认可。
原告向被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总额为10581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当庭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未xx于2010年4月16日进入被告xx公某处上班,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7月9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现原告向被告主张2010年5月16日—2011年4月16日之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xx公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未xx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581元;
二、驳回原告未xx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未xx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xx